山东照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山东照明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 Dong Lighting Institute,缩写为SDLI。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照明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以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照明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照明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照明学科快速健康发展,为把山东建成照明行业大省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省建设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依法维护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促进照明学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务;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照明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团结、组织和动员我省从事和关心支持照明行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照明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照明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1、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2、开展照明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科学知识水平;
3、开展照明学科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照明学科的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4、编辑出版照明学术期刊、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搞好信息服务工作;
5、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照明学科发展规划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6、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成果评定和表彰奖励工作;
7、积极开发和推广照明学科的科研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尽快转化;
8、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9、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10、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1、个人会员条件:我省照明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凡承认本会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学专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者,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照明学科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2、单位会员条件:承认本单位章程,从事与照明学科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
(三)单位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单位会员);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按照《山东照明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被批准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3、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中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遇特殊情况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才能生效,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照明界有较高的声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热爱照明事业,热心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构批准登记,本会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 年 月 日经山东照明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