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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89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对于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本条例对于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印发十七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员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山东人大立法网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2012年10月23日至25日,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审计厅有关负责同志,赴枣庄、德州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审计机构、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10月3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听取了专家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又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立法咨询员提出,关于审计机关的设置,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可不再重复。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时有的部门建议,增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监督时加强自律的规定。修改时根据这一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调研时有的部门提出,为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应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建议条例补充这方面的内容。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有关专门委员会、有的立法咨询员和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草案关于政府法制部门对有关审计异议进行裁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相关人员、经费保障的内容不宜由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建议删除。修改时根据上述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同时删去了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

五、有关专门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调研时有的部门建议,应根据上位法,充实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解决审计结果落实难的问题。修改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补充了对不配合审计监督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的内容。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汇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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