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规、规章,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县出市出省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法规、规章,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城建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全县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市建设的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参与城市综合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
(十一)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民防空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全县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部分的规划,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项目的规划、开发利用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五)监督管理全县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
(十六)组织制定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制定重要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练演习。负责制定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制定全县人防疏散地域建设规划,指导全县疏散基地和紧急隐蔽地域建设。负责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
(十七)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依法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嵩县武装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