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其办公地点均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巴中市人民政府人防地震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民防空、民防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及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重点县(区)和有关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协助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承担由省、市政府公布的有关人民防空、民防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民防有关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制定本市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储备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审核地震新闻宣传报道;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省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下设综合科(挂工程建设管理科牌子)、指挥通信科(挂民防应急科牌子)。核定行政编制2名, 其中:主任1名(按正县级配备)、副主任2名(按副县级配备),科级领导职数2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以及市区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的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数据收集、汇总上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用地计划编制和供应;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区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的划分确认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在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四)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需报国家、省审批的轨道、隧道、桥梁等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规划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上报或审批有关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并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其中,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审核把关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点的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
(六)地下管网建设方面的职责分工:因城市供排水、热力、电力、通讯等管网建设需进行道路开挖,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规划管理(方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施工许可,并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道路开挖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同意。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