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章的保管。印章实行分类、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的印章,由人事科保管;市政府印章(含钢印)、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文秘科保管;市政府领导印章,由相应市长科室保管;所属单位的印章,由自己单位保管。
二、印章的使用。各类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1、使用市政府党组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印章,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审批,人事科负责登记、办理;
2、使用市政府印章(含钢印),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重要事项用印,必须由市长审批,文秘科负责登记、办理;
3、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或主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涉及财务工作的,必须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批;重要事项用印,必须由秘书长审批。文秘科负责登记、办理;
4、使用市政府领导印章,由市政府领导本人同意,各市长科室负责办理;
5、市政府办公室所属单位使用本单位印章,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所属单位人员负责办理。
6、市政府办公室个人涉及证明类事宜使用办公室公章,必须经分口主管副秘书长和主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共同批准,由文秘科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