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及上述部门(单位)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根据审计署确定的工作计划,按照署财政司编制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总体方案,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上述三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起草审计报告,草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上述三部门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三)参加审计署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监督、检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及上述部门(单位)下属单位对其管辖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推动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及上述部门(单位)下属单位在财政财务、经济管理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六)完成审计署交办的其他事项。共有审计对象7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