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有关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政府批准、注册的社会审计、会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所作的查帐或其咨询服务等报告,应当送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凡实施审计、查帐、咨询服务工作中搜集的资料、情况、总结报告等,都要负责保守机密。
审计委托书的内容是:
(1)委托和受委托审计组织名称;
(2)被审计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代表人姓名及该单位的基本概况;
(3)委托审计的主要内容、范围、要求和目的;
(4)审计方式;
(5)审计工作有效时间及起始日期;(6)审计服务费金额及条件;(7)审计报告及其要求事项和份数。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