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城市规划方案及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出让方案的制定。制定全县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二)负责全县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理房产权属登记和交易管理;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和房产产籍档案管理。
(三)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登记管理和房产抵押、租赁、交易管理;负责房产估价和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管理房产中介服务行业。
(四)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房政管理。调查、界定异产毗邻房屋产权及修缮责任;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产普查和统计工作;对单位自管房、私房实施房屋政策指导;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产籍和经营管理。
(五)负责全县城镇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管理。执行各类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对各类房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执行白蚁防治规程、标准,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工程的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对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机构的资质管理。
(六)负责全县物业管理的行业指导。指导、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全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接受处理物业管理投诉;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文明住宅小区的创建活动,指导新建小区的达标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负责全县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建立及运行的指导、监督工作。
(七)编制城镇住宅建设规划,负责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价格;指导住宅小区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科技的推广应用及住宅产业化工作;组织对直管公房危旧房屋进行开发改造。
(八)主管全县房改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负责制定本县相关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改业务统计工作。
(九)对各镇住宅与房地产及房改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房改工作的法制建设与行政执法;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全县房地产与房改系统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考核;负责全县房产估价、中介、物业管理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