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城乡建设规划、住宅和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研究拟定本县的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县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工作以及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工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及抗震设防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九)研究拟订全县城乡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上报,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负责组织审核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审核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乡镇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乡镇的建设。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规划,推进防震减灾计划的实施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地震台(站)网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监督管理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拟订本区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