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抗震恢复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园林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进行行业管理;编制县级城镇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使用县级城镇建设资金。
(二)负责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城市景观、城市测量和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行业标准的发布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等产品质量的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筑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制定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建设预算定额等计价依据;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管理审核认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标底、承包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的审查;对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依法规范和统一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对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对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督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我县建筑企业参与国际间建设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指导和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准入;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查和推广应用工作;参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参与县域建设项目的选址;组织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设计审查;负责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执业资格的管理。
(六)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管理全县城市供水、燃气动力、公共客运、市政设计、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的防洪排涝工作。
(七)负责建水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报审和保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测绘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主管全县房屋产权产籍工作;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制定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和开发利用新技术;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帮助建筑行业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管理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及施工;审批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成果;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全县抗震防灾规划;负责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监督管理和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参与震灾经济损失评估;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行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和行业资格管理及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全县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劳资工作。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