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贯彻执行省和长春市制定的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方面的方针、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现行建筑产品的价格政策。
(三)研究制订建筑发展规划,负责各类建筑业的资源管理,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四)管理和指导全市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和生产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五)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作,研究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规划,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推广和应用,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并对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城市供热工作,负责对全市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全市城乡规划、城乡勘察和测量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制订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全市动迁回迁工作。
(九)研究制订全市乡镇和村屯建设的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一)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建筑施工队伍资质的审核和确认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登记、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规费的收缴工作,负责直管房屋维修、租赁和租金收缴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地方性城市管理及所属公用事业管理的规章和公用事业行业管理的标准、规范、制度、办法等,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及公用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所属公用事业行业的专来规划。
(十四)管理局属企业职工队伍建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