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有关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城建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四)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承担指导、管理城市防汛、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和城市建设档案等工作;承担全县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五)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和推进城镇化工作。(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七)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定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八)承担全县建材行业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建材工业布局、规范整顿建材市场。 (九)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十)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十一)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