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
(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调离本市的。
办理场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材料: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一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半年内)、《契税完税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购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建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准建证(一年内)、购买材料发票、工程预算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修房人与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同一户居住生活的证明(需提取父母或子女账户内公积金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满一年)、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和贷款余额单。
6、支付房租(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备案)、房租发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7、离退休职工的,提供离退休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8、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鉴定证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0、单位破产、转制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提供政府批准单位撤销转制文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书、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2、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3、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干部异地购房的,提供家属户口证明、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和首期购房发票、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14、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账户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夫妻身份证结婚证、银行打印盖章的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办理程序:到管理中心领取《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填写好表格后到单位盖公章及单位预留银行财会印鉴章→将填写好的表格及需提供的材料送回公积金中心审批→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支票→凭支票、身份证、公积金存折到银行办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