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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规划和建设局内设机构

2022/07/18146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以上职责,市规划和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局重要文稿;负责局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督察督办;负责机关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和省建设系统建设工作目标的承办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电、档案、政务信息、收发、国安、保密、保卫、信访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规划志

根据以上职责,市规划和建设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局重要文稿;负责局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的督察督办;负责机关电子政务、信息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和省建设系统建设工作目标的承办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局机关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电、档案、政务信息、收发、国安、保密、保卫、信访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规划志、建设志、大事记和年鉴的修订撰写工作。

负责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及工程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行政规费使用计划和报批工作;负责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与内部经济审计工作;负责经济信息收集和经济资料分析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日常工作;参与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主要生产、经济指标的统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行业政策、法规、体制改革工作;制定行业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修改、汇编工作;负责规划、建设行业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行业发展战略、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行业改革工作和有关社团工作;负责政务中心窗口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局属各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三、人事劳资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属单位党政班子的考核、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干部培训和调训工作。

制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政策;调查研究离退休人员的情况并协助解决实际问题;组织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活动;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办理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和提高待遇的审批申报工作;联系易地安置人员情况并处理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组织离退休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疗养。

四、规划处

负责规划编制计划的起草,拟定城乡规划科研计划、调查研究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调整、修订、报批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城市规划区详细规划。

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和提出城市近期建设的内容和目标。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评审、报批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城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参与城市规划区外县(区)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规划方案的会审。

负责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它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指导、协调县(区)村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指导、监督市辖区规划区以外村镇规划的实施。

负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市场,参与城乡规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参与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管理工作。参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建设用地处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挖取沙石、土方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查;

参与市域大中型交通、港口、机场、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负责城市临时用地管理。

参与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工作;参与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

参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城乡建设处

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局属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定期报告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审查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旧城改造组织、管理、协调工作;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指导地方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政策、发展计划的编制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村镇建设统一开发和综合建设试点工作。

参与指导灾区和移民区的村镇搬迁、农房拆迁、重建工作;编制村镇建设经费和物资材料分配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建筑行业处

拟制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业行业和建筑室内外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规范和整顿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设立的资质的认定、申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建筑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外地入攀建筑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清欠民工工资工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工作。

负责建材行业管理。参与制定建材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建材业体制改革工作;参与培育管理建材市场;组织建材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散装水泥推广、运用与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建筑节能方针政策,制定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指导工作;参与建材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建材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参与装饰材料市场整顿与管理;指导市建材协会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科技质量安全处

负责行业科研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立项、论证、结题、鉴定、推广应用和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标准计量管理工作;负责局属科技情报、信息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规划建设系统在职职工教育培训和劳务输出人员上岗技能培训工作;协助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学会工作。

研究拟制建筑行业安全保护措施;宣传贯彻劳动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指导局属各单位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证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查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检查事故隐患、查处违章行为;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备案工作;研究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的政策和管理规章;指导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负责管辖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九、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研究拟制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政策和发展计划,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登记备案,指导开发经营;负责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和商品房的综合验收工作;参与城镇小区住宅规划的编制、审核、指导建设和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治与监管;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经济适用房建设发展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和销售对象的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投诉受理工作;参与全市城镇开发土地出让工作;参与房地产评估师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工作。

十、测绘勘察设计处

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组织编制本行业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负责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并按照该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负责城市地形图数据的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审批、监制工作;负责测量标志、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和测绘任务备案、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地在我市承担测绘任务单位的注册登记;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放、验线的管理工作;参与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标准设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勘察设计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市勘察设计协会工作。

十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增挂“控规维护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并为会议提供有关的预审意见;负责组织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审议活动;督办市规划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落实,定期向市规划委员会汇报工作;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与其成员单位、委员之间的信息传递、联络工作;组织有关城市规划的学术交流和讲座;完成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和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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