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新宁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2022/07/18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确保税收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字〔2010〕10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发生在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确保税收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字〔2010〕10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发生在新宁县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其地方各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的计税价格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逾期不申报或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其计税价格依法进行核定。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应当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准确记录和核算开发产品的计税价格。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凭证合法有效、会计报表准确、可靠,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款并能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其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认定的账面应税金额或调整后的应税金额。

第七条对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及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和提供资料不全、难以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八条在核定计税价格时,参照查帐征收企业相同或相近地段销售价格执行;没有参考价格的,金石镇内住房销售8层以上电梯房最低计税均价不得低于2600元/m,非电梯房最低计税均价不得低于2200元/m。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合伙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建房的,必须在签署土地成交合同的5日内向地税部门报送合伙名单以及合伙人银行出资证明,凡未报送的或报送的名单与国土部门竟买申请书或拍卖机构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登记的姓名不一致的或不能提供出资证明的,一律认定为销售行为。本办法下发前成交的土地项目,一律以取得该土地时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人员为准,凡不符的,一律认定为销售行为。

第十条销售单套住房,以湖南省存量房评估系统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存量房评估系统不能核定的,以底层、顶层计税单价不低于1500元/m,其它楼层计税单价不低于1800元/m为标准核定计税价格。销售居住满五年的非普通住房,必须提供合法凭据才能扣除。

第十一条为保证整栋住房计税价格的准确性,销售整栋住房计税价格的核定,采取土地价值和房屋楼面价值分开核算的办法。计算公式为:整栋住房计税价格=占用土地价值 房屋楼面价值;占用土地价值=土地计税单价4000元/m*总占地面积;房屋楼面价值=楼面计税单价900元/m*总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商、住两用的综合用房应区分用途分别核定计税价格,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综合用房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总计税价格=商用部分计税价格 居住用房部分计税价格;商用部分计税价格=商用部分占地面积*土地计税单价;居住用房计税价格=居住房建筑面积*楼面计税单价。

第十三条转让住房用地的,不分路段,最低计税价格不得低于4000元/m。

第十四条金石镇规划内销售商业门面以及转让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存量房评估系统,采取分地段分别计价办法,原则上以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解放路一中至新华书店一线门面不低于20000元/㎡,县委至上三角坪一线门面、一中至交通局一线门面不低于15000元/㎡;大兴路一线门面不低于10000元/㎡;崀山大道一线门面不低于9000元/㎡;舜皇大道、春风路一线门面不低于8000元/㎡;金龟路、园艺路、松枫路一线门面不低于7000元/㎡;其它地段门面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5000元/㎡。相同地段纯土地交易计税价格比照门面价格上浮20%。

商业用地转让或商业用房销售时,有地段纵深的,二线核减50%,核减后其最低计税价格不得低于5000元/㎡。如纵深后临近其他街道的,以其临近街道为地段划定标准;有不同方向纵深的,以从高地段计税标准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销售车库(可出入车辆)的,层高2.2米以下(含本数)的按照实际销售面积不低于2000元/m的价格计税,2.2米以上(不含本数)的按照实际销售面积不低于3000元/m的价格计税。销售杂屋(指2.2米以下,不能出入车辆的)的,按照实际销售面积不低于1000元/m的价格计税。

第十六条金石镇规划以外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分用途,国、省道旁一进用地按照实际转让面积不低于1500元/m的价格计税,其它情形由管理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七条回龙寺镇三角坪周围地段(电信局门面至大桥路、建设路交叉口)、湘运公司回龙车站一线门面、土地按6000元/㎡计税,具体范围是新政办函[2008]49号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所规定的土地等级为六级单位税额为4元/㎡的起止地段。回龙寺镇其他地段及其他建镇一线门面按2500元/㎡、土地按3000元/㎡计税,非建制镇一线门面按1500元/㎡、土地按2000元/㎡。

第十八条各接界临近地段计税价格原则上应按同一档次标准,如确因商业价值悬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或下调一档计税价格标准。

第十九条房屋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通过拍卖或竞买方式进行的,以实际成交价为计税价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是指经过初始登记后再进行交易的房屋,未经过初始登记销售的,一律认定为房地产开发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门面、商业用地是指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的专业市场、广场或通公共汽车或硬化路面在10米以上(含本数)街道的临街铺面或土地,或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正在使用具有商业价值的房屋或土地。

第二十二条确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成交价值低于按本办法核定的计税价格的,由管理分局会同县局税政法规科另行核定,情况复杂的,由县局案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赠与或其他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价格核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在县内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由县地税局适时调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