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第宅等级制度方面有较严格的规定。一二品官厅堂五间九架,下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庶民庐舍不逾三间五架,禁用斗栱、彩色。
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定制:六至九品官厅堂三间七架,正门一间三架;庶民正厅不得超过三间五架。洪武三十年重申:房屋可以多至一、二十所,但间、架不容增加。正统十二年(公元1447年)稍作变通,架数可以加多,但间数仍不能改变。
明朝住宅的等级制度主要是限制间数和架数,至于建筑层数,则可因地制宜。明代住宅均能表现明代建筑特点,典雅稳重,做工讲究,装修精美,雕刻和彩画细腻而雅净。苏南、浙东、皖南、山西襄汾都有明代的民居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