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一)协助局领导对局机关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印章管理、督查督办、机关制度建设、综治维稳、信访、信息、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后勤管理等工作,并指导全市水务系统相关工作。
(三)负责局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会议、业务培训会等计划管理工作。
(四)组织局对外宣传、新闻发布、舆情分析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宣传、水情教育和水文化工作。
(五)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局政务公开网的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六)组织草拟局综合性重要政务文稿,组织重大水务问题的调研。
(七)负责局领导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局值班工作和重要接待工作。
(八)组织协调市人大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办公室。
河湖管理科(普洱市河长制办公室)
(一)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二)指导各县(区)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主持审查各县(区)的河道采砂规划;根据各县(区)的河道采砂规划,完成普洱市河道采砂一张图。
(三)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县(区)强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四)负责建立健全河(湖)长制度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协调组织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制定河(湖)长制制度政策,建立健全河长(湖长)制制度体系。
(五)督促各县(区)及时调整充实各级河(湖)长,更新河(湖)长公示牌有关信息;指导各级河(湖)长巡河湖,督导检查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督促市级成员单位各负其责,联动推进河湖保护治理;督促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做好服务相关河(湖)长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实施河(湖)长制工作会议、督察、考核、问责、巡查、督办、重大问题报告、联合执法等制度;按照上级部门及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的指示要求,及时分办有关工作;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六)负责推进目标管理和考核。协调推动市级成员单位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等;协调制定市级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计划、督察方案、考核方案、述职评议方案、考核实施细则等,协调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督察、考核、述职评议等工作。
(七)协调推进监测评价和信息共享。协调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水文水资源等部门,建立完善河湖库渠监测体系,推进河湖库渠监测评价,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月报、年报、专报等信息报送制度;督导检查各级信息报送、宣传、发布情况。
(八)协调市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湖长)制领导小组会议、市总督察会议的筹备工作,协调召开市级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
(九)配合办理国际河流等有关涉外事务。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河(湖)长制其他事项和市水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河长(湖长)制工作处、水旱灾害防御处。
规划计划资产财务科
(一)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水利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二)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组织开展重大水利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查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重点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组织指导重大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四)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水利建设投资(含专项资金)的规模、方向和项目安排的意见。负责提出中央和省、市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指导中央和省、市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负责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五)参与制定水利规划计划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六)负责水利统计和水利普查工作,组织水利规划中期评估工作。
(七)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国家有关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管。
(九)负责局机关资产债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十)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省财政水利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审计相关工作,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十二)负责财务资料、账册、印鉴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十三)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规划计划处、资产财务处。
水政水资源科(普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一)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开展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三)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四)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管理制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发布普洱市水资源公报。
(五)组织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节水监督管理,组织实行用水报告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指导节水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节水统计和信息发布。
(七)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案件,参与市有关部门牵头的涉水执法检查。
(八)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水资源处(全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省调水中心。
建设运行管理科主要职责规定
(一)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水利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市水务局主持验收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
(三)指导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五)指导江河治理项目,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建设管理。
(六)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工作,指导水库大坝、水闸工程安全鉴定和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降等报废。
(七)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监测以及运行管理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水利科技项目、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工作。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建设运行管理处、监督处、科技外事处。
水土保持科(普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主要职责规定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价。
(二)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及重点区域水土保持规划,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
(四)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工作,组织全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动态监测、预报并公告。
(五)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六)负责全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七)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
(八)组织实施涉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
(九)承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水土保持处(云南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农村水利与水早灾害防御科主要职责规定
(一)指导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
(二)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工程的前期与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前期与建设管理,指导建立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体系。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农村供水排水工作。
(三)指导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
(四)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农村节水工作。
(五)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六)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
(七)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
(八)承担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指导山洪灾害防御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指导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农村水利水电处、水旱灾害防御处、建设运行管理处。
监督科主要职责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安全生产及水利建设项目稽察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利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实施水利项目稽察,组织协调上级部门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承担市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全市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工作,承办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八)组织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九)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监督处、政策法规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主要职责规定
(一)组织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承担局党组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市直水利系统党建工作。
(三)承担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四)负责直属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拟订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指导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负责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指导所属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推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六)协助局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七)负责机关纪检工作,领导直属单位纪检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局直属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案件,按干管权限审批党员违反党纪的处理决定。
(八)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负责统战、双拥工作,指导直属机关民主党派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九)指导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市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局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普洱市水利水电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市水务局工程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家管理工作。负责技术工人等级考试的申报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社团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十七)组织指导局直属单位职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和疗休养工作,负责水利干部人事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局表彰奖励工作。
(十八)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利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九)负责局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政审工作和特定岗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的报备工作。
(二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组织落实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二)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工作。
(二十三)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二十四)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十五)牵头办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丧事和善后处理事宜。
(二十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应省水利厅处室:机关党委(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