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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863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防震减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工作及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县城乡建设、规划、防震减灾、环境保护、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政府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工作 1、负责制订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等方面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防震减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市政公用事业工作及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县城乡建设、规划、防震减灾、环境保护、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政府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工作

1、负责制订城乡建设、防震减灾、环境保护、房地产业、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城乡建设、防震减灾工作的政策和建议;负责城乡建设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制定产业发展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2、负责城乡规划统筹管理。统筹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计划。组织和协调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报批;负责组织安排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年度计划及制订城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

3、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地产、市政道桥、城市园林、公共交通、排水排污、供热、供气、水资源、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路灯、人民防空、建筑防震等多部门综合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协调、监督市政公用行业重点工程及公用设施建设;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的专业市场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监督和协调城市排水排污、供热、燃气服务管理,规范市场管理行为。

4、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及建管交接;组织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的抢险。

5、负责城乡统筹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并编制、实施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制订相关政策;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的统筹协调;指导城镇化建设和村庄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

6、负责城市管网建设综合管理。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管网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网建设施工许可管理。

7、负责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负责住宅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

8、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市政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建设合同、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9、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地图出版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10、负责城市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筑业新技术、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建设节能减排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城乡重大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指导墙体材料改革及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监督建材产品和使用的质量。

11、坚持做到地震监测工作和地震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及地震应急处理,全面做好行政执法和防震减灾工作。

12、负责城乡建设各项信息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13、承担县农村泥草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环境保护工作

1、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功能区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县级相关环境保护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2、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3、承担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乡镇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和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和牵头组织协调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多样性保护工作。

6、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7、负责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重大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和标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9、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拟订环保各级各类考核目标;负责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环保目标签定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冰雪艺术等行业管理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作业)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从事相应行业设施维护或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行政事业收费和资金使用工作。

2、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评;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区域环境建设和改造工作。

3、负责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桥梁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维修养护工程的管理;负责全县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检查井管护、桥下空间的管理及全县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4、负责占用、挖掘绿地和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指导城市公共绿地、居住绿地和道路绿化带、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园林绿化的苗木生产、工程施工、园林设施景点维护和绿化抚育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设施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县街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清冰雪、公厕管理、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负责全县户外牌匾、广告、标语、条幅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户外牌匾、广告、标语、条幅、街路、广场重要景观及灯饰亮化工程、建筑立面、公共设施、工程现场、牌匾广告等容貌管理。

6、负责组织冰灯和雪雕设计、制作、展出、开发工作的审查评定与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7、负责受理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等行业行政复议应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的工作。

8、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指导城市管理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9、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信息化、技术引进工作;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应用推广和科技档案管理。

10、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义务劳动工作;指导各乡镇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等行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负责行使建筑管理方面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负责行使房产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在居民居住区开办产生噪声、振动的露天经营性停车场、空车配货点、加工场点,未采取防治措施或者采取防治措施后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8、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采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揽顾客产生噪声行为,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或者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10、负责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负责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区内擅自屠宰禽畜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2、负责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公路上及平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志和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3、在所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权、检测权、行政强制权。

14、负责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投诉和举报工作;负责组织本系统执法力量开展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应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的风纪纠察;负责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统一管理。

(六)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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