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木材价格的依据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木材价格形成具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在社会主义国家,制订木材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价格要能反映木材生产,包括育林过程中的采种、育苗、整地、栽植、幼林抚育、成林抚育以及木材采伐集材运输过程中所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量。企业按照这样的价格出售木材产品,不仅能补偿已经支出的物质消耗和劳动报酬,而且还能获得盈利。
木材成本是木材出售价格的最低界限。由于营林生产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特点决定了立木价值必须由中等经营管理水平的劣等林地的劳动耗费来决定,以便使经营劣等林地的单位也能得到一定的纯收入,而经营中等及优等林地的企业能得到级差收入。森林采运尽管存在着伐区条件的自然差异,在制订木材价格时,一般应以正常生产条件、合理经营情况下运材距离最远的木材成本为依据,以便使距离销售地点较远的伐区的林木能够被采伐,实现合理经营和合理利用。林业盈利的最低界限,不能低于企业出售产品应交纳的税收和提留的一定资金积累。此外木材价格的制订还受经济、政治、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林价在木材价格中的地位 林价是按立木积计算的价格,是立木价值的货币表现。在中国南方林区称为山价,是木材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林的林价包括从采种、育苗、造林、抚育管理,到林木成熟时的全部生产费用和利润、税金等。确定合理的林价,可以保证林业再生产不断扩大,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采伐和利用。一般根据用材林的树种材种和木材生产条件(如木材的运输距离等)划分为若干林价区和林价级,制订不同的林价标准。已经营的天然林的林价参照条件大致相同的人工林林价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国家的林价是按木材的市场价格倒转回来计算的,一般占木材市价的60%左右。在中国,林业部门在集体林区的木材收购价格中,就包含着看山价,但是没有制订归物价部门管理的林价。为了鼓励生产者积极造林、育林,国家曾几次提高木材价格中的林价,已使林价在木材出厂价中所占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10%调整到当前的3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