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抵押:借款申请人以有产权证的房屋做为抵押物,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抵押房屋是新房的(房产证与提供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受委托银行初审后,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抵押价值确认书》,履行审批手续;
(二)抵押房屋是旧房的(房产证与提供的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受委托银行初审后,由该行通知借款人到房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受委托银行收到评估报告后进行内评,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抵押价值确认书》,履行审批手续。
二、住房抵押加保证:所购房屋为已备案期房,以所购房屋在房产部门办理预抵押,由房屋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此种方式申请办理贷款的,房屋开发单位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房屋开发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一)房屋开发单位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保证金账户,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的5%-10%缴纳保证金。
(二)签约银行将协议和楼盘资料复印件报受委托银行市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由市行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将签约信息在本系统内发布。
(三)借款人购买与受委托银行签约楼盘的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初审后,出具《抵押价值确认书》,履行审批手续。
三、信用担保变更担保方式:抵押新房的,直接抵押给受委托银行。抵押旧房选择住房抵押,个人要履行法定房屋价值评估手续,费用自负;抵押旧房选择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要履行法定担保手续,费用自负。
四、二手房贷款: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自行选择,其中选择住房抵押,个人要履行法定房屋价值评估手续,费用自负;选择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要履行法定担保手续,费用自负。
五、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要求承办以下事项
(一)公积金贷款除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外,抵押权人为受委托银行,采取抵押加保证方式的,贷款资金原则上打入开发单位账户,抵押费用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受委托银行的借款合同,贷前审查条件和贷后管理,包括商转公贷款、信用担保变更担保方式、抵押物的变更、共同借款人的变更等业务等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履行手续。
(三)受委托银行应按照自营性贷款管理与开发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公积金贷款额度的5%-10%及时足额收取保证金,对保证金账户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安全。
(四)对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评估的住房,由受委托银行按照自营性贷款办理,通知借款人到指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司法诉讼。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还本付息,经催收仍未及时足额归还的,经中心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提起并参与诉讼。
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有关事项执行本通知规定,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