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区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批和监督实施;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资质的初审工作;负责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施工许可和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工程造价工作;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负责境外企业在我区内承包工程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调查处理。
(八)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中的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各项城市建设资金;会同文物、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古迹、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城区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城市树木砍伐、修剪、移植的审批和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及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的审批;负责城区道路维修改造和城市防洪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小城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监督村镇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重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中心镇建设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节能工作,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负责专业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基本建设计划的实施,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选址、定点工作;组织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搞好重点工程项目的调度检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承担公用、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