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策和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地区保障性住房的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自治区建筑行业发展总体部署,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地区工程建设、城乡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三)培育发展地区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规范、全国统一定额、自治区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定额。
(四)协助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地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五)制定地区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提出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指导监督有关设计、设施的招标投标活动;综合管理地区的工程监理工作,指导和规划建筑市场;负责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房屋施工安全。
(六)管理地区城镇规划、勘察及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各县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七)负责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参与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指导推进城镇住宅建设,负责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全地区村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推进村镇发展建设。
(九)参与制定地区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参与指导管理建筑技术引进工作。
(十)参与制定地区建筑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综合管理建筑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在施工现场的准入管理,参与对建材市场和建筑构配件加工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地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和建设任务,执行廉租住房、周转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政策及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地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地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地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地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重大市政建设项目并承办地区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