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是易燃易爆物品,在特定条件下,其性能是稳定的,储存、运输、使用时也是安全的。由于水下爆破工程的特殊性,爆破器材一般集中存放在作业船上指定的安全区域(炸药和起爆器材必须严格分别放置在规定的安全距离之外),不排除意外的爆炸事件也会发生!所以安全工作特别重要。为确保作业人员和作业船舶的安全,在实施爆破工程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规则进行爆破作业 。
1.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舶的船头和船尾要按规定悬挂危险品标志,夜间和雾天要有红色安全灯。
2.遇浓雾、大风、大浪无法作业驶回锚地时,停泊地点距其它船只和岸上建筑物不少于250~500米。
3.从装药条开始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内,作业母船须要加强瞭望、注意过往船舶的航向,防止无关船只误入危险区;过往船只不得进入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
4.爆破器材必须按照其功能和危险等级分别存放,与爆破器材无关的杂物不得共同存放。在存放炸药的甲板区域,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炸药必须码放整齐并用苫布苫盖,严禁任何人员在该区域抽烟和其它的明火作业;
5.潜水爆破工程作业时,尤其是在海上作业,为确保作业安全,起爆装置必须采用非电起爆系统。起爆系统必须由专业人员制作,必须放置在离炸药安全距离之外的专用舱室内的可锁铁皮柜子内,由爆破技术专业人员保管;
6.在水下布设炸药作业时、完成后,禁止进行电氧切割、电焊或其它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7.必须使用锋利的刀具切割导火索、导爆索,严禁使用钝的刀具进行切割作业;
8.起爆点火作业船上的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禁止无关人员乘坐起爆点火作业船只;;
9.导火索必须使用暗火(如香烟)或专用点火器具进行点火作业;
10.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直至排除盲炮。
11.炸药和起爆器材严禁重摔、拍砸;用于深水区域的爆破器材必须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起爆器材必须密封防水);传爆网络的塑料导爆管严禁有打结、压扁、表皮划破、拉抻变细等现象;爆破工程完成后的剩余爆破器材,必须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销毁处理,炸药严禁带回作业船舶的基地港口。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