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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知识点:索赔款的计价方法

2015/09/061875 作者:佚名
导读:在工程索赔中,索赔款额的计价方法甚多。每个工程项目的索赔款计价方法,也往往因索赔事项的不同而相异。(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亦称为实际成本法,是工程索赔计价……

在工程索赔中,索赔款额的计价方法甚多。每个工程项目的索赔款计价方法,也往往因索赔事项的不同而相异。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亦称为实际成本法,是工程索赔计价时最常用的计价方法,它实质上就是额外费用法(或称额外成本法)。

实际费用法计算的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经济补偿。每一项工程索赔的费用,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即额外费用,也就是在该项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这些费用即是施工索赔所要求补偿的经济部分。

用实际费用法计价时,在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因此,实际费用法(即额外费用法)客观地反映了承包商的额外开支或损失,为经济索赔提供了精确而合理的证据。

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记录资料不仅是施工索赔所必不可少的,亦是工程项目施工总结的基础依据。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项以后,重新计算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总款额,即:

索赔款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采用总成本法时,一般要有以下的条件:

1)由于该项索赔在施工时的特殊性质,难于或不可能精准地计算出承包商损失的款额,即额外费用。

2)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报价(即投标时的估算总费用)是比较合理的。

3)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经过逐项审核,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4)承包商对已发生的费用增加没有责任。

5)承包商有较丰富的工程施工管理经验和能力。

在施工索赔工作中,不少人对采用总费用法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工效太低,浪费材料等)而增加了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却因想竞争中标而过低。因此,这种方法只有在实际费用难以计算时才使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去掉一些比较不确切的可能因素,使其更合理。

用修正的总费用法进行的修改和调整内容,主要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仅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如雨季),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在受影响时段内受影响的某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资源均有可靠的记录资料,如工程师的施工日志,现场施工记录等。

4)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5)对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计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经过上述各项调整修正后的总费用,已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作为给承包商补偿的款额。

据此,按修正后的总费用法支付索赔款的公式是:

索赔款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一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同未经修正的总费用法相比较,有了实质性地改进,使它的准确程度接近于“实际费用法”,容易被业主及工程师所接受。因为修正的总费用法仅考虑实际上已受到索赔事项影响的那一部分工作的实际费用,再从这一实际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书中的相应部分的估算费用。如果投标报价的费用是准确而合理的,则采用此修正的总费用法计算出来的索赔款额,很可能同采用实际费用法计算出来的索赔款额十分贴近。

(4)分项法

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分项法计算法通常分三步:

1)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2)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后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3)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分项法中索赔费用主要包括该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额外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相应的管理费以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等。由于分项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施工过程中,对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整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5)合理价值法

合理价值法是一种按照公正调整理论进行补偿的做法,亦称为按价偿还法。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商完成了某项工程但受到经济亏损时,他有权根据公正调整理论要求经济补偿。但是,或由于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由于合同已被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按照合理价值法的原则仍然有权要求对自己已经完成的工作取得公正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或者施工条件完全变化了的施工项目,承包商亦可根据合理价值法的原则,得到合理的索赔款额。

一般认为,如果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可按此合同条款的规定计算索赔款额,而不必采用这个合理价值法来索取经济补偿。

在施工索赔实践中,按照合理价值法获得索赔比较困难。这是因为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经济亏损补偿的具体规定,而且工程已经完成,业主和工程师一般不会轻易地再予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通过调解机构,如合同上诉委员会,或通过法律判决途径,按照合理价值法原则判定索赔款额,解决索赔争端。

在工程承包施工阶段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中,工程索赔管理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要想在工程索赔工作中取得成功,需要具备丰富的工程承包施工经验,以及相当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索赔工作中,要充分论证索赔权,合理计算索赔值,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要求,编写好索赔报告并提供充分的索赔证据。力争友好协商解决索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随时随地提出单项索赔,力争单独解决、逐月支付,把索赔款的支付纳入按月结算支付的轨道,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同步处理。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制约手段,促使索赔问题尽快解决。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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