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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公积金可“异地互贷”

2015/09/082217 作者:佚名
导读:今年以来,武汉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工作。目前,在省外,武汉已与长沙、合肥、南昌四省会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在省内,武汉与宜昌、孝感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贷。

今年以来,武汉不断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工作。目前,在省外,武汉已与长沙、合肥、南昌四省会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在省内,武汉与宜昌、孝感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贷。

四省会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

2015年1月1日起,武汉、长沙、合肥、南昌四省会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四省会城市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在户籍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贷款要求等,均按照户籍地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

除了异地贷款,职工及配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贷款。

此外,四个城市公积金缴存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但公积金异地使用,只限定于回户籍所在地购房贷款或提取。比如一名在武汉工作的长沙人,他在武汉缴存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回长沙购房,而不能在合肥或南昌使用。

宜昌孝感武汉可省内异地互贷

今年7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分别与宜昌、孝感两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正式启动湖北省内公积金异地互贷,三地缴存职工可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贷款购房。

根据合作协议,武汉、宜昌、孝感三城市实现双边互通,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三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铁路缴存职工可在工作所在地,向购房城市的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购房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文章来源:长江商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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