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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抵押权

2015/09/09816 作者:佚名
导读: 抵押权: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债权人: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债权人: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f、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3)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4)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6)抵押权的实现:

a、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a、都已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b、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清偿。

(8)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写字楼抵押给银行,后进行了出租。

2)出租行为有效,抵押权设定不影响出租,抵押人对承租人有告知义务。

3)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因为抵押在前,出租在后。

4)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银行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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