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2)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3)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