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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015/09/14941 作者:佚名
导读:(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

(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2)工期按实际延误的工日顺延;

3)补偿勘察人来回的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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