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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施工合同条件》中风险责任的划分

2015/09/142834 作者:佚名
导读:施工合同条件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划分风险分担责任有三个基本原则:(1)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是否可以合理预见,以基准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为划分合同风险责……

施工合同条件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划分风险分担责任有三个基本原则:

(1)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是否可以合理预见,以基准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作为划分合同风险责任的时间点。

(2)所发生的事件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而非承包商的投标失误或管理责任。

(3)通过工程投保也不能合理或全部转移的风险应有业主承担。

因此,在基准日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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