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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材料采购合同履行过程

2015/09/14927 作者:佚名
导读: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

不是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不论是延误交货还是提前交货都属于违约行为。提前交付货物不仅采购方需要提前支付货款,还要增加保管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的货物交付方式不同,处理方法也有所区别。

(1)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

(2)约定由供货方供货的合同,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采购方接受货物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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