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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要约撤回

2015/09/151209 作者:佚名
导读:要约撤回。《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一般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才发生,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回要约。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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