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监理规划编制的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完成后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2)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3)编制监理规划应依据: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范围;
3)监理工作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监理工作依据;
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9)监理工作程序;
10)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设施。
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