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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管理: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组织

2015/10/23880 作者:佚名
导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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