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
(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此处的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