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青财综字〔2014〕1987号)要求,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暂缓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对已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省本级建设项目,我厅已于2015年8月14日在本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以《关于退返省本级建设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公告》方式告之各相关单位,于2015年10月31日前办理相关退返手续。对逾期未办理的,其已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上缴省级财政。
现限期已至,请接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通知单”的各相关建设单位务必于2015年11月30日前,按规定要求完成墙材现场核验和提供合格清算资料;对尚未开工的项目、主体未完成已停工的项目和年底刚开工的项目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对逾期不能提供合格清算资料的、不申请墙材现场核验的、不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的,其已交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省级财政。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971-6117254 联系人:孔祥珍 陈可新
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