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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六项举措确保全省城镇居民温暖过冬

2015/11/031164 作者:佚名
导读: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全省广大城镇居民安全、温暖过冬。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全省广大城镇居民安全、温暖过冬。

一是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的职责,完善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城镇供热保障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供热企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供热质量标准,强化对供热设施设备和重点管网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断供、弃供以及擅自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行为,通过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是依规操作,规范运行。供热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做好燃气、燃煤储备工作,加强对司炉、水质化验、管道维修等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

四是完善措施,健全机制。建立和完善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和保障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加强与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的协调,确保极端严寒天气条件下正常供热。

五是推进改革,规范收费。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意见》,西宁市主城区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和2015年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海东市核心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西宁市所辖县城和具备条件的其它县城应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供热价格监管,及时建立完善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础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供热企业(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六是关注弱势,全面保障。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困难群体供热保障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和低收入群众的供热保障工作。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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