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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受损害方的权益保护选择权

2015/11/053114 作者:佚名
导读:  1、受损害方权益保护的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1、受损害方权益保护的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实现的。

3、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责任承担

当违约人引起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违约行为同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时,那么受害人既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有根据合同而直接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但二者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的规定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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