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建经〔2015〕118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到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穗府办〔2009〕48 号)规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工作按照预缴、拨付、结算的步骤办理。2015年10月23日该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到期后,还存在一部分工程项目依法尚未办理拨付和结算的情况。为了依法依规做好文件到期后的收尾工作,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24日起停止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收缴工作,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依法约定处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事宜。
二、设定两年的收尾工作期,时间从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
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通知。市财政局依照职责协同做好收尾工作。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宣教劳保中心)负责劳动保险金收缴专户资金清理、已预缴劳动保险金的拨付和结算等收尾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前将资金划入劳动保险金收缴专户,且劳动保险金预缴手续尚未完备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予以退回原划入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依法约定处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事宜。
五、在收尾工作期间,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拨付和结算工作按照预缴所依据文件相应规定办理。截至收尾工作期结束,建设单位没有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协商处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结算有关事宜。
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尾工作期内办理劳动保险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收尾工作期满后,市宣教劳保中心终止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七、广州开发区、从化区、增城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收尾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3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