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2)城镇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在城镇排水工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适当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排水规划应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约用水统一考虑。
(4)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应统一规划,分期、分级实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出厂水质应根据与受纳水体现状和水体功能类别确定,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当受经济条件限制,不能一次达标时,可分期实施,逐步达标。对近期采用简单处理工艺的城镇,应为污水处理工艺的远期升级留有余地。
(5)新建或水环境敏感地区的排水体制一般宜采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较大的旧城区原则上维持合流制,有条件的可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降雨量稀少的地区,宜选择合流制。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