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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水利工程管理出新规 最高罚款达8万

2015/11/241538 作者:佚名
导读:11月23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工程建设

11月23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水利工程是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贵州省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中央的支持下,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快速推进。截止2014年底,贵州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95.4万余处,有效灌溉面积995万亩,每年保障城乡供水93.41亿立方米,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于1996年的《条例》很多内容已与当前发展不相适应,存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不明确等法律问题。为此,重新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对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划定标准进行规定,明确了禁止行为,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条例》(草案)除禁止上述行为以外,还禁止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废弃物;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农灌水源,或者在水利工程库区、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擅自在水利工程水域内设置、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或者改变原有水利工程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收取消费或者截留、挪用消费的,以及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而继续供水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他们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文章来源:多彩贵州网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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