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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2015/12/02914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省财政厅出台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指出采购需求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日前,省财政厅出台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指出采购需求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而在履约验收环节,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据悉,该《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分为总则、政府采购需求论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违规情形处理以及附则,共5个章节。在需求论证环节,《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特别指出在采购需求论证过程中,不得邀请一个供应商或者邀请不具有实质竞争性的供应商进行协商,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
  在履约验收环节,《办法》要求,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在验收监督方面,明确了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这项制度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从制度上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暗箱操作、质次价高等问题。”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立足于政府采购实际中存在的大量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合理,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的客观现实。主要对政府采购需求论证责任主体、采购需求论证目标、采购需求论证适用项目范围、采购需求论证内容、采购需求论证方法和要求、采购需求论证结果的运用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责任主体、参与验收的范围和主体、验收程序、验收监督等进行明确规范。特别在验收监督中引入社会监督主体,即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单一来源采购潜在供应商等,并对其监督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细致规范。
  《办法》出台,突破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作出明确细则规范,导致政府采购确立的物有所值目标,未能在实际中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的制度瓶颈,深化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全国尚属首例,对解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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