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联合出台《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租房(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细则明确,对房源不足的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可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细则规定,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根据细则,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以下情形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