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人大公告公布《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业主、国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与房屋代管人、使用人约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及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安全隐患排除、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禁止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禁止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禁止降低底层室内标高;禁止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禁止开挖、扩建地下室;禁止在屋面违章搭建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施工单位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区域公示,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