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长春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经长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设置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妨碍居民生活;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标示牌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禁止下列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1.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2.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3.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一米的安全距离内挖坑取土,倾倒含有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以及从事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活动;4.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设施设备或者接用电源,张贴、悬挂、设置广告、标示牌或者其他设施;5.擅自攀登灯杆、开启配电箱或者覆盖检查井等城市照明设施;6.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长春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