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施行《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切实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决定》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但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在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管道、管线等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将被责令限期拆除。
由于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也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如果确实无法进行拆除,应该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另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批准手续。
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