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1)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a、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含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b、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d、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意:必须同时满足以上范围、规模两个标准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原则)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不是绝对条件)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