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废止《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此举将进一步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市政府同时要求,《办法》废止后,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对可能造成的监管薄弱环节做好提前谋划,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监管,提高监管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于2006年颁布施行,对规范沈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办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关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的规定,与中央提出“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不相适应,且作为地方设置的审批前置环节,应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予以废止。
同样原因拟被废止的,还有2010年下发的《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和2014年下发的《沈阳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实施办法》两个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