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6〕10号
为进一步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的要求,排查和消除物业管理安全隐患,确保“春节、全国两会”期间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以区为主、市级抽查的形式,各区房屋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要对辖区内全部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检查,确保不留死角。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抽查部分物业管理项目。
二、检查时间
各区检查时间自2016年1月11日至1月29日,市物业指导中心抽查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至2月2日。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物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电梯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电梯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2)有无质监部门下发停梯通知;(3)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是否有效;(4)电梯维保单位能否在30分钟之内到达现场。
(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消防控制室是否有专人值守,是否配备消防应急包且工具齐全;(2)消防栓配件是否齐全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3)消防通道及疏散通道有无车辆堵塞或杂物堆积情况,物业企业有无劝阻及上报记录。
(三)治安防控。检查内容包括:(1)中控室人员值班情况;(2)安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主要出入口是否有专人值守;(4)春节期间值班情况等。
(四)其他事项。检查内容包括:(1)外墙保温材料是否存在脱落、开裂、裸露等问题;(2)外立面是否存在墙皮(墙砖)脱落危险;(3)户外广告牌、空调主机、户外护栏(杆)、户外照明设备等是否紧固;(4)有限空间是否设立警示警告标识等。
四、检查要求
(一)各区房屋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督促物业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二)各区房屋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物业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的,应当书面要求物业企业立即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请各区房屋行政部门于2016年2月1日前将本次检查情况书面上报至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明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联系人:张帆;联系电话:59958533)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