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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督促建立长效机制清理和规范招投标有关规定

2016/01/231134 作者:佚名
导读: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七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七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2016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5年4月印发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完善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相关机制,在规范和净化招标投标市场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方落实情况不尽平衡,市场主体反映,一些地方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机制,个别省市甚至仍在制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的文件。

针对目前所存在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2016年1月底前建立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2016年6月30日前将经清理后拟定的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市、县三级)及其有关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省级人民政府网站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意见》要求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地方进行通报。

文章来源:造价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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