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从改进用地报批、支持办理先行用地等方面,加大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保障和服务。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表示,一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受到位置和地形条件的影响,前期勘探、论证的时间较长,用地有特殊需求,意见为此改进了用地报批的方式。
刘明松指出,将实行差别化的用地政策,允许水库、水电建设用地报批时,可不再暂时用地规模和联合用地规划指标,解决用地报批难的问题。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用地类型,分类明确用地报批要求,分类报批确保合法合规用地。 对于公众关心的征地补偿标准,刘明松说,此次意见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
刘民松表示,将同时要求各地逐步核算征地补偿开展并列入项目总投资,水利、水电征地补偿和其他建设项目同地同价,取消原来水利水电工程耕地,按地方规定标准70%至80%的收取规定,耕地财产跟其他项目执行同一标准,更好维护群众权益,促进资源保护政策的落实。
刘明松说,由于水利、水电项目大多需要占用大量的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意见提出,支持水利水电工程先行用地的办法,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刘民松指出,对于国家审批核准的重点水利水电项目,只要具备一定前提的条件,允许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园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申请先行用地。对于地方核准批准的水利水电项目,凡纳入经批准的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并经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同意的水利项目,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国家水电发展规划的水电项目,都允许办理征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