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岗位必须设置能提供相应安全信息的安全警示牌。根据有关规定,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属于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
(2)安全警示牌应设置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附近的最容易被观察到的地方。
(3)安全警示牌应设置在明亮的、光线充分的环境中,如在应设置标志牌的位置附近光线较暗,则应考虑增加辅助光源。
(4)安全警示牌应牢固地固定在依托物上,不能产生倾斜、卷翘、摆动等现象,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5)安全警示牌不得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警示牌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所遮挡。
(6)多个安全警示牌在一起布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进行排列。各标志牌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标志牌尺寸的0.2倍。
(7)有触电危险的场所,应选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安全警示牌。
(8)室外露天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宜选用由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制成的警示牌。
(9)对有防火要求的场所,应选用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安全警示牌。
(10)现场布置的安全警示牌应进行登记造册,并绘制安全警示布置总平面图,按图进行布置,如布置的点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保持更新。
(11)现场布置的安全警示牌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挪动、移位、拆除或拆换。
(12)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安全警示牌布置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更换。